《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金发财〔2026〕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制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等。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编报项目预算。
针对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和重大项目,填报时请务必认真参考预算填报说明中的各科目预算编制案例。
预算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制项目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
《预算表》填报直接费用金额、直接费用中合作研究转拨资金金额以及其他来源资金金额。
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直接费用包含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直接费用中合作研究转拨资金金额填报由依托单位向合作研究单位转拨的直接费用金额。确定合作研究转拨资金金额时,合作研究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充分协商,并考虑转拨资金的必要性、金额的合理性等因素。
其他来源资金填报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用于本项目的总金额。
不需要,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只编报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统一核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其中,对于设备购置费,申请人应结合项目研究的现有基础和支撑条件,科学合理据实编制设备购置费预算,不得为提高间接费用水平而人为不列或少列设备购置费;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增事项,应严格把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或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以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除外)。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预算说明书》要对《预算表》中直接费用各科目预算、直接费用中合作研究转拨资金以及其他来源资金进行必要说明。每个科目应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基本测算说明。
预算制项目直接费用包含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设备费应对设备费支出的必要性和测算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说明,并按照设备购置费、试制改造费和租赁使用费的分类提供基本测算依据。单价≥50万元的设备需补充说明设备的主要功能性指标、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业务费应按照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支出大类进行基本测算说明。
劳务费应综合考量劳务费支出对象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本项目的工作时长、费用标准的合理性等因素,按照人员类别进行基本测算说明。专家咨询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1.对单台/套≥5万元的设备详细说明,内容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具体型号和用途,以及设备在项目研究中的任务、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测算的合理性等;
2.对单台/套<5万元的设备分类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支出的必要性、测算的合理性等。
3.编制设备试制预算时,如果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含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应列入设备试制预算;如果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应当分别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预算中编列测算。
1.编制购买材料预算,应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2.编制测试化验加工预算,应说明测试化验加工的具体内容、要求,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性、必要性,详细说明测试化验加工的次数、规格、价格等测算依据。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核心研究任务。
3.编制燃料动力预算,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同时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应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4.编制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预算,应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预算分别说明。
5.编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预算,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
2.编制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预算,应综合考虑参与项目研究的人月数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
3.编制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预算,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予以说明。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涉及此类预算制项目,应该按照以下要求共同编报预算:
申请人与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预算(简称分预算),分预算需经申请人和参与者签字(在《预算表》空白处),由申请人汇总编报总预算并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分预算无须提交,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