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政策可能动态调整,本FAQ仅供参考。
【项目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成果该如何标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其中,专利成果应当按照专利声明制度有关要求进行声明。对于受多个资助机构资助产生的项目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当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第一顺序的标注。非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不得标注。

【项目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后续成果是否还可以标注原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后三年内应继续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与资助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并按要求提交依托单位,列入项目成果档案。

【项目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在开放获取方面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科研项目投稿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的作者应在论文发表时,将同行评议后录用的最终审定稿,存储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知识库,不晚于发表后12个月开放获取。如果出版社允许提前开放获取,应予提前;如果论文是开放出版的,或出版社允许存储 最终出版PDF版的,应存储论文出版PDF版,并立即开放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