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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主要分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类。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一)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及名单。

  (二)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分组及评审结果、会议评审时间地点及讨论意见等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进行游说、说情、送礼、行贿等。

  (四)接到会议评审答辩通知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的专家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五)实施或者参与“围会”行为。

  (六)协助他人或者单位实施请托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打探、收集评审专家信息。

  (二)纵容实施或者纵容参与请托行为。

  (三)有组织地实施请托行为。

  (四)不积极配合、拖延、包庇、阻碍或者干扰请托案件调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托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列入科研人员禁止清单的行为。

  基础科学中心延续资助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和重大项目。

  申请人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和纸质方式一并提出复审申请,确保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的一致性。纸质复审申请可以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提交。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方式和纸质方式一并提出复审申请,确保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的一致性。纸质复审申请可以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复审申请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审请求、申请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

  (四)申请复审的日期。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二)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复审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