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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依托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依托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对于数学领域(指数理学部受理的代码1为A01-A06的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相关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