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
为充分发挥海外及港澳科技资源优势,吸引海外及港澳优秀人才为国(内地)服务,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资助海外及港澳50岁以下华人学者与国内(内地)合作者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
两年期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1)具有良好学风和科学道德;
(2)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
(3)具有所在国(或所在地)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在海外或港澳从事科学研究,并独立主持实验室或重要的研究项目;
(5)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合作研究工作的时间应当在两个月以上;
(6)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学术成就或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在中国内地有合作者且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7)申请人应当落实依托单位,并与其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合作研究的项目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② 依托单位应当提供合作研究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
③ 申请人应当承诺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以上。
二、注意事项
(1)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注重考察的是申请人学术水平及与合作者的合作基础。
(2)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当首先落实在国内(内地)的合作者及依托单位,并与其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
(3)合作者信息填写在主要参与者栏目的第一行。
(4)申请人供职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用英文填写。
(5)申请人或合作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且无该类在研项目。
(6)申请人应当对任职及承担项目情况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三、申请与报送
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电子信息确认后,将电子版申请书发送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纸质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包括协议书)一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2011年度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计划资助80项,资助期限为2年,资助强度20万元/项。
延续资助项目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采取2+4的资助模式,获得资助项目两年资助期满后可申请延续资助。经评审,对其中有实质性合作并有明显发展潜力的项目,给予4年期的延续资助。
一、申请条件
(1)获得2008年度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资助并已按时结题;
(2)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每年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得到保证;
(3)合作研究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并为今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4)拟继续开展的合作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属于国际前沿,对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有重要作用;
(5)延续资助申请人应当与依托单位签订延续资助期间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合作研究的项目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② 依托单位应当提供合作研究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
③ 申请人应当承诺延续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以上。
二、注意事项
(1)实施两年期满需要延续资助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合作者共同提出申请。
(2)申请人或合作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两年期和4年期延续资助项目)且无同类型在研项目。
(3)合作者信息填写在主要参与者栏目的第一行。
三、申请与报送
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延续资助项目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延续资助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电子信息确认后,将电子版申请书发送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纸质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包括协议书)一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2011年度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计划延续资助20项,资助期限为4年,资助强度120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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