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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咨询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调研咨询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第一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咨询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调研咨询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调研咨询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调研咨询专项项目旨在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与规划、资助格局、优先资助领域和关键科学问题、管理机制、评审机制、重大资助政策、资助绩效等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咨询意见。调研咨询项目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

  第三条 咨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经济社会与科技等领域战略规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中的关键问题等研究需要,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各部门和咨委会委员征集调研咨询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由咨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批准立项。

  第四条 调研咨询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组负责人由咨委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咨委会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调研咨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项目负责人不再担任咨委会委员,一般应当继续负责项目至研究任务完成。

  (二)调研咨询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额度一般为30~100万元。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可调整资助经费额度及资助周期。

  (三)调研咨询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成果的报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为提升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时效性,鼓励项目组随时就阶段性成果提交咨询建议。

  (二)咨询报告应提交咨委会会议审议,以专报等形式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 咨委会办公室作为咨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调研咨询项目的管理工作。咨委会设立秘书组,负责联系咨委会委员,并协助组织调研咨询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