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6-01-14  来源:     作者:    【 】   【 打印 】  【 关闭

国科金发财〔2026〕3号

 

有关单位:

  依托单位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承担着管理、监督、保障等重要职能。为深入落实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有关要求,贯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解决部分依托单位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经费管理不严格、经费使用效能低下等问题,提高依托单位管理水平,促进资助效能提升,现对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履行依托单位主体责任。

  依托单位是科学基金项目的承担和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1.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条例》《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科研资金管理政策、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制定、修订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单位内部文件,明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劳务费、结余资金、合作研究、资金使用内部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

  2.完善单位内部工作机制。依托单位应合理确定单位内部的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等部门在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3.完善向内部法人单位划转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托单位内部有多个法人单位且确有必要划转项目资金至内部法人单位的,可划转并应加强对内部法人单位的监督指导。依托单位应与内部法人单位建立划转资金的委托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归属、划转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内部法人单位应根据依托单位授权切实履行法人管理职责,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4.发挥单位财会监督作用。依托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涉及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财会监督。应完善日常财会监督,加强收支合规性审查、‌实物款项核查‌、原始凭证审核‌、‌会计账簿管理‌等。应以项目为对象进行核算,恰当设置会计科目,准确归集项目支出,正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余情况。应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多种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5.提供科研条件支撑保障。依托单位应提供基本科研条件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场所、通用办公设备(如日常办公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用品等。依托单位应确保项目申请时承诺的单位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依托单位应完善科研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项目申请、立项、执行、结题的全过程信息系统支撑,提高报销便利化程度和科研资金管理效率。

  依托单位应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资助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优化完善其职业成长路径,为科研人员提供项目资金管理的专业化服务。依托单位应定期为科研财务助理提供培训,确保科研财务助理熟悉掌握有关管理政策制度。

  6.落实资金使用内部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单位制定的项目资金使用内部信息公开制度应包括公开事项、范围、方式、频次、时限、责任部门等内容要求。依托单位应在内部公开科学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经费决算等情况(敏感信息除外),接受内部监督。鼓励依托单位探索建立项目资金支出明细、报销票据的分级公开制度。依托单位应对公开信息做事前审查,并通过技术手段防止被不当截取和传播。依托单位应在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中披露本单位资金使用内部信息公开情况。

  (二)加强项目资金过程管理。

  7.加强预决算审核。依托单位应加强对项目预算、决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确保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不得出现决算数据与账面支出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终止项目,依托单位也应做好决算审核。

  8.加强支出管理。依托单位应将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的不同渠道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可追溯。

  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可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支出标准。

  对于购买实验研究对象及材料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在确保必要性、真实性、经济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项目负责人承诺制,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予以报销。

  9.严格资产管理。依托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现有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存量、使用和共享情况,对资产购置行为严格把关,鼓励开放共享、研制租赁,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对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

  10.加强间接费用管理。依托单位应公开透明、合理合规地使用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用补助支出,以及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可通过计提或报销的方式使用。如存在计提管理费的情况,对于预算制项目,管理费应按项目资助期分年度平均计提,未执行年限不得计提;对于包干制项目,管理费应按项目到款额度及依托单位内部规定比例分次计提。

  依托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不得以计提方式视同支出,应在项目资助期内根据研究进展及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支出进度和金额。

  依托单位应统筹管理间接费用支出,处理好项目研究相关的管理费用补助支出和科研人员激励两方面的关系。避免出现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本应在间接费用开支内容的问题。

  当项目变更依托单位需转拨资金或因项目终止需将资金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时,应转拨或退回未执行年限的管理费,未执行年限的管理费按项目资助期分年度平均计算。

  项目有合作研究单位的,依托单位应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分配间接费用并在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明确。

  11.加强资金收付管理。依托单位要确保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当出现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时,依托单位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依托单位应在收到项目款项后的30日内,通过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收款确认。

  发生依托单位变更的项目,原依托单位应及时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项目资金,转拨资金应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2.规范项目预算调剂。对于设备费的预算调剂,包括:增减设备费、增减设备购置费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情况,及时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剂导致间接费用计算金额变化的,应符合间接费用核定规则。设备购置费调整后预算小于项目计划书设备购置费预算的,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后资助期满的项目,若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增,导致原核定间接费用大于项目结题时重新计算的间接费用,(1)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及以上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由依托单位汇总,并于下发结题通知后的3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附项目清单;(2)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以下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调入直接费用使用。

  预算调整情况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13.规范终止、撤销项目退款。因故终止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预算制项目退回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结余资金,包干制项目退回全部结余资金。因故撤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付的全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依托单位应在收到通知的3个月内及时足额退回终止、撤销项目的有关资金。通知确认时点以《项目变更申请与审批表》中的最终审核日期为准;如有相关处理决定的,通知确认时点以处理决定印发日为准。

  对于逾期未退回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在下一年度间接费用拨付前仍未退回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在间接费用中扣缴应退回金额。依托单位不得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变相转移给其他项目,并应确保对相关项目的处理不影响其他项目间接费用的正常使用。如出现挤占其他项目间接费用的情况,将追究依托单位有关责任。

  (三)完善结余资金盘活机制。

  14.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依托单位应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的跟踪提醒机制,督促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及时报销。

  15.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直接费用),不得支出间接费用。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强对结余资金跟踪管理。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资金统筹方式、使用范围、跟踪管理等。依托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若存在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以收到准予结题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相关结余资金的情况,依托单位应加大统筹盘活力度。鼓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结余资金用于设立内部基础研究项目,支持青年人才培育或原创研究。

  科学基金项目的结余资金应专款专用,依托单位统筹管理使用时不可与其他渠道的资金混用。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依托单位应在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中报送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依托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结余资金盘活成效较差的单位重点督查。

  (四)规范合作研究资金管理要求。

  16.明确管理权责。依托单位对其合作研究单位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活动、资金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合作研究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合作研究的合同审查、预决算编制、资金转拨、资金使用等要求。

  依托单位应通过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资金管理要求以及对合作研究单位的监督权限,督促合作研究单位合法合规高效地管理使用项目资金,明确合作研究单位应向依托单位提供合作研究资金收支的详细财务资料。

  合作研究单位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约定等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并配合依托单位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合作研究单位如不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并存在严重资金管理问题的,依托单位应依据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约定采取暂缓、限制拨付项目资金等措施;对于合作研究单位是依托单位的,还将纳入依托单位信誉评价档案,并按对依托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予以处理。

  17.规范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管理。对于合作研究,依托单位应作为主体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并加盖公章或同等效力的专用章。合作研究协议(合同)最晚应在项目计划书审核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

  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应明确资金管理要求、转拨资金金额和时间(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违约违规处理等内容。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及后续补充内容的审查,并作为项目档案保管备查。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应符合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依托单位要建立合作研究协议(合同)调整的管理机制。对研究过程中因任务分工发生调整,或转拨资金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并将调整情况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对于合作研究转拨资金调增的情形,依托单位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充分论证其调增的必要性,确有必要调增的,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

  18.加强合作研究转拨资金管理。依托单位应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合作研究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及时按照项目计划书和合作研究协议(合同)转拨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依托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合作研究单位的研究进度严重滞后或存在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问题的,依托单位可根据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约定暂缓拨款或调整转拨金额,相关情况应通过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合作研究单位不得以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形式再向外转拨资金。

  (五)加强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19.制定修订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依托单位应当制定、修订项目资金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管理使用要求、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依托单位首次获批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的,应于获批次年6月底前将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依托单位包干制管理规定有修订的,应在规定印发当年年底前重新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对于不备案或者备案不及时的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视情况将采取责令整改、纳入依托单位信誉评价档案等处理措施。

  20.规范包干制项目资金使用。包干制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使用。包干制项目资金使用时,要科学合理归集所属预算科目,避免出现应属于间接费用的支出在直接费用中开支的情形。包干制项目资助期满后,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直接费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依托单位包干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工作要求

  (一)抓好贯彻落实。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托单位要切实做好本意见的落地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内部管理要求,优化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总结本意见落实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跟踪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偏差,持续完善有关管理要求。

  (二)加强宣传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各依托单位加大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意见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科研人员科学规范高效使用科学基金项目资金。

  (三)强化结果应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纳入依托单位信誉评价体系,并在依托单位管理监督中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在依托单位有效落实,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效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