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2015年9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管理,反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成效,推动项目成果的共享与传播、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包括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标准、软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科研仪器设备、数据库、标本库、重要报告、科研数据及科普成果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
第三条 项目成果的报告、标注、声明、共享、使用、监督和保障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成果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推动转化、促进共享、保护产权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项目成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成果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促进项目成果的共享和传播;
(三)指导并监督依托单位项目成果管理以及使用和转化;
(四)其他项目成果管理职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结题报告;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撰写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结题报告和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成果档案制度,积极做好项目成果审核、提交和报告工作,采取措施促进成果的使用、转化、共享和传播,提升项目成果的社会影响与经济效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成果标注与采集
第八条 取得的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其中,专利成果应当按照专利声明制度有关要求进行声明。
依托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对取得的项目成果进行标注。
对于受多个资助机构资助产生的项目成果,科学基金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当将科学基金作为第一顺序标注。非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不得标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将下列研究成果作为项目成果列入项目研究成果报告中:
(一)非本人或者参与者所取得的;
(二)与受资助项目无关的;
(三)未标注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的;
(四)取得时间早于项目获批准时间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要求的。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项目成果原始记录的采集和保存工作,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照要求提交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撰写本单位受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作为年度管理报告的一部分提交。
项目成果报告包括:
(一)取得项目成果的总体情况;
(二)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成果实例;
(三)取得知识产权情况;
(四)项目成果转化及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成果共享与传播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推动完善项目成果共享机制、建立项目成果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获取。
依托单位应当采用有偿或者无偿方式对于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项目成果实现共享;其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设完善资助项目成果库,推动资助项目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建立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促进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和项目成果的传播、推广。
以论文形式发表成果的,论文作者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及时将论文提交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鼓励将论文成果发表在我国科技期刊上。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项目成果进行分类统计。对于突出的和重要的资助项目成果,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通过有关刊物、报纸或者网站等媒介进行宣传和报道,促进项目成果的共享与传播。
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送。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权利归属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项目成果中具备申请专利等有关知识产权条件的,依托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对于取得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实施,同时采取保护措施。
对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无偿实施的,依托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鼓励项目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将项目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依托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报批。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依托单位项目成果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对依托单位开展成果管理等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鼓励和支持依托单位做好项目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对项目成果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