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5-02-28
来源:
作者: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26〕30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

2025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请要求;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面上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面上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

  (二)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

  (三)年度项目指南限项申请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数量不得超过2个。境外单位不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或参与者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五)申请人或参与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限项要求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原则上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评分、通讯评审意见等情况,综合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为了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工作,对具有原创性、颠覆性特征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推荐进行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发展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作出资助决定前,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提出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面上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基金资助通知后,即作为面上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除资助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修改的内容外,项目计划书中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对于项目研究未按计划进行、进度滞后的,应予以督促提醒。项目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之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研究工作实际需要,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参与者新增或者退出的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参与者增加或者退出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新增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

  (二)退出的参与者应当按照项目知识产权约定、保密要求及科研诚信要求,妥善处理其参与项目期间形成的研究数据、实验记录等科研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涉及科技伦理相关内容调整的,应当按照科技伦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结  题

  第三十二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资金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资金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之行为的,不得准予结题,并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延期、终止、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理。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根据《条例》规定,取消相关人员一定期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

  第三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报告制度的要求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促进项目成果的传播与共享。

  鼓励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将科普成果列入项目成果中。

  第三十五条 发表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的管理,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