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群体项目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研究群体。

  创新群体项目研究期限为5年。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创新群体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请要求;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创新群体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分为A类和B类两个亚类。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创新群体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学术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研究骨干作为参与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对于A类项目,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研究骨干以中青年为主,不多于5人。对于B类项目,申请人和骨干成员当年1月1日均未满40周岁,研究骨干不多于3人;

  (四)学术带头人与研究骨干应当属于同一依托单位,应当具有良好合作的基础;

  (五)保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创新群体项目的,不得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正在承担创新群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申请人和参与者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正式受聘于港澳地区依托单位。

  第七条 申请创新群体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不得超过1项;

  (二)年度项目指南限项申请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创新群体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创新群体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或参与者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五)申请人或参与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限项要求的;

  (六)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已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应当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的重要意义;

  (二)已经取得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申请人的学术影响力,把握研究方向、凝练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在研究群体中的凝聚力;

  (五)参与者的学术水平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六)研究群体成员间的合作基础。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对于不采纳的应有充足理由并存档。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评分、通讯评审意见、学科特点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集体研究应遵循民主、公正的原则,并留有详细记录存档。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作出资助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对于经查存在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不予资助等处理。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提出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基金资助通知后,即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除资助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修改的内容外,项目计划书中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对于项目研究未按计划进行、进度滞后的,应予以督促提醒。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之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或实地考核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参与者更换依托单位的,视为退出。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退出的参与者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

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五条 自创新群体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资金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资金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资金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之行为的,不得准予结题,并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延期、终止、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理。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根据《条例》规定,取消相关人员一定期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创新群体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第三十一条 创新群体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创新群体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