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基础研究知识库开放获取政策实施细则

日期:2017年11月10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打印】 【关闭】

  一、   总则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2015年5月开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知识库”,收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研究论文的全文,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获取,传播基础研究领域的前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

  二、   术语

  1.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简称。

  2.自然科学基金会开放获取政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的简称。

  3.基础研究知识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知识库”的简称。

  4.项目负责人: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5.自然科学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指基金委开发并管理的“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

  三、   内容

  1.存储内容

  根据“自然科学基金会开放获取政策”,自该政策发布之日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科研项目投稿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的作者应在论文发表时,将同行评议后录用的最终审定稿,存储到“基础研究知识库”,不晚于发表后12个月开放获取。

  2.存储版本

  “基础研究知识库”存储的版本包含已发表在学术期刊等的研究论文的:

  (1)最终审定稿:即作者投稿后经过同行评议和修改、被最终接受的论文稿。

  (2)出版PDF版:如果论文本身是开放出版的,或出版社允许作者把经过出版社版式设计的最终出版PDF版存储到相关知识库的,“基础研究知识库”将存储出版PDF版。

  在保护成果贡献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倡导和鼓励科研人员把公共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形式科技成果存储到“基础研究知识库”供开放获取。

  四、   提交

  项目负责人通过“自然科学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全文和元数据,将经过相关处理后转入“基础研究知识库”进行存储,并提供开放获取。

  如果出版商或其它资助方的开放获取政策与“自然科学基金会开放获取政策”有冲突的,负责人应在提交论文时注明,同时注明支持开放获取的时间。

  五、   使用

  “基础研究知识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版商或相关资助方的禁锢期结束前,“基础研究知识库”将不会对所存储的内容提供开放获取。

  1.元数据使用

  “基础研究知识库”允许用户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免费获取和使用研究论文元数据;用户在使用研究论文元数据时必须给出原始元数据记录的超链接或OAI标示符。第三方在超出许可条件下使用作品,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2.全文使用

  “基础研究知识库”允许用户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免费获取和使用研究论文全文。用户在使用该研究论文全文时必须给出作者、标题、详细书目信息,原始页面的超链接或OAI标示符。第三方在超出许可条件下使用作品,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六、   系统互操作

  自然科学基金会将积极促成“基础研究知识库”与其它科学与教育机构知识库等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关联和标准共享。

  七、   知识产权

  “基础研究知识库”中存储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   免责声明

  “基础研究知识库”在建设及运维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础研究知识库”收集“自然科学基金会开放获取政策”发布之日后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研究论文,同时回溯该政策发布之前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研究论文。收集和回溯的研究论文由“基础研究知识库”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获取服务。

  “基础研究知识库”在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和信息审核工作的同时,请项目负责人和出版商等相关权利人定期关注“基础研究知识库”的研究论文,如发现错误,或认为侵犯了相关方的权利,请及时与自然科学基金会信息中心联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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