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金函计〔2022〕27号
刘红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面向企业开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条例有关依托单位注册条款的建议
当前我国已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越来越多的科技发展前沿领域或“无人区”需要强大的基础研究支撑,亟待补齐科技创新链条中的源头短板。作为国家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上位法,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体现了新时期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的要求。新科技进步法的施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持续深入调研,公开征求多方意见,推动依托单位注册等制度在内的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关于条例修订施行前允许企业成为依托单位的建议
一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始终重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自然科学基金委无法突破法律层面允许企业作为依托单位承担或牵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但鼓励和支持企业作为合作研究单位参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牵头开展并实施的基础研究,支持企业研发人员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导、整合企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的合作。从2018年起,自然科学基金委启动新时期联合基金改革,与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吸引和集聚全国的优势科研力量,围绕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需求,聚焦关键技术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促进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的融合,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联合资助方从2018年的三家中央企业发展为现在的十一家企业。截至2022年8月,协议期内企业共投入经费24.74亿元,自然科学基金委匹配经费近6.19亿元,总经费近31亿元。
二是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分工明确,支持企业牵头开展科学研究。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部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之间既各有分工,又相互衔接,共同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
从指南申报来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根据领域和专项特点,部署包括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全链条研发任务。按照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周期,各重点专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指南要求牵头申报项目。此外,企业也可以牵头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等项目。
从组织实施来看,科技部先后联合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实施。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为例,“十三五”期间企业牵头项目数达520多项,涉及国拨经费100亿元;2021年立项的860余项中,企业牵头或参与的项目数有680多项,占比高达79%。
从平台建设来看,支持中央企业牵头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这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在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关键原创技术、凝聚基础研究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中央企业出资举办新型研发机构,成为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建设主体。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相互衔接,持续提升企业在科技创新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
感谢您对科学基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联系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与政策局 王铭子联系电话:010-62326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