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金发计〔2021〕39号
冯琪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准入条件,允许科技型创新企业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建议收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非常重视您所提出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托单位的重要作用和基本情况
依托单位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连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依托单位在基金项目管理、青年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科学基金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831个单位被批准注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其中科研院所占比约45%、高校占比约30%、医院占比约10%,三者合计占比超过85%,是我国从事基础研究的主力军;按照机构类型来看,事业法人单位2584家,占全部依托单位的91.3%,军队武警、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民办非企等单位共计247家。
二、依托单位注册相关法律法规
200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公益性”的基本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企业还不能注册为依托单位。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开展基础研究
目前,企业科研人员承担或参与科学基金项目的通路并未阻塞。一是企业科研人员可在其他注册依托单位申请承担科学基金项目。《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等规定,“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同意”,可以申请部分类型项目;二是企业可以作为合作研究单位参与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并没有必须为依托单位的“身份”限制,企业科研人员可以以参与者的身份,参与申请或承担科学基金项目;三是发挥企业在创新链条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与企业共同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基础科学。
目前,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具备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能力,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允许科技型创新企业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建议很有价值。下一步,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继续对企业参与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加深与创新企业的合作;同时将进一步加强调研,深入研究企业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推动《条例》等上位法的修订,疏通企业注册为依托单位的法律通道。
衷心感谢您对科学基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计划与政策局 010-6232698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