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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日期 2001-06-22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2001年6月12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和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试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各科学部专业评审组确定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通过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含有关内容)公布后,其所在单位应同时将候选人填写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在候选人所在基层单位(一般为二级单位:大学为本系,研究院所为本研究室)范围内予以公布,便于了解其情况的科技工作者提出异议。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异议的具体受理工作。   第五条 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六条 受理异议的范围。    发现有关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出书面异议。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和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为;   (二)在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捏造数据、剽窃等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不受理下列异议:   (一)涉及学术争论、生活作风、人事纠纷等与科学道德无关的异议;   (二)一般的匿名异议;   (三)对申请者进行诋毁、谩骂、人身攻击以及无实质内容的异议。    第八条 提出书面异议,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异议者的姓名、单位,受理异议范围内的事实具体内容,证据材料。    (二)提出异议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单位,联系电话或通信地址。    (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异议的受理和调查。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异议材料,认为有实质内容的,尽快会同有关科学部和计划局进行初核;   (二)经初核发现没有问题,或认为问题较轻不足以影响资助的,该项目将按正常程序报送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经初核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提供书面材料,经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当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时,尚未得出调查结论的,继续开展调查,但不影响正常报送评审。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异议者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属于诬告、错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提出异议者严格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提出异议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