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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重新注册和信息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8-06-02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各依托单位:

      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开展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重新注册工作,并对相关单位信息进行清理。有关重新注册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本次开展依托单位重新注册和信息清理工作是面向《条例》施行前已经是依托单位的所有单位。重新注册后的依托单位方可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重新注册申请的单位,将一律按新单位进行注册。

      二、 依托单位重新注册采取一次性集中受理,自2008年6月5日开始,至7月5日12时截止。若通过邮局报送的申请材料纸质文件,须于7月1日(日期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前用快件寄送。

      三、 依托单位申请重新注册时,须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前款中(二)(三)(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请在前款中五个证件复印件的正面注明“此复印件仅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使用,他用无效 ”。申请者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按可申请的项目类型将依托单位分为两类:A类是参加各类基金项目申请的单位;B类是只承担《条例》第42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期刊项目、青少年活动专项、委托任务等(B类单位可不填写“申请书”中基础研究能力的内容)。

      五、 “申请书”中依托单位的“基础研究及管理能力的证明”,须由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省厅司局级或师级以上)确认,高等学校需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研究单位需由相应的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已经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了教育部的直属高校和中国科学院的直属研究院所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确认公函,这些依托单位提交注册申请书时可不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公章。

      六、 申请者请登录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https://isis.nsfc.gov.cn),在线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证件,请扫描作为申请书电子版的附件一同提交;提交申请材料电子及一份纸质文件(盖章原件),纸质原件应与电子版申请书内容一致,在受理截止日前提交到自然科学基金委。

      七、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将及时通知申请者补足材料。重新注册依托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信息与目前我委单位信息库中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申请重新注册,变更时须提交变更内容的公函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重新注册的审批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九、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085

      自然科学基金委联系部门及电话:

           计划局(受理注册)      010-62326980

           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及咨询)  010-62317474

           政策局(法规咨询)      010-62326937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