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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9年度对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的通知

    日期 2008-11-27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教育部科技司、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江苏省科技厅、各有关依托单位并参评实验室: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科技部下达的2009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清单(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科技部委托,将组织专家对化学科学领域的国家和部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请各实验室按照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附件2)填报《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3)纸质一式5份、电子版光盘一式12份,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未按时报送将视为放弃参加评估。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中的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5项代表性成果)一律以署名或标注实验室为准。科技部于2006-2008年批准正在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及其研究成果,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组建前的部门重点实验室进行署名或标注的可作为该实验室研究成果

      2009年参评实验室的申请书将在科技部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参评实验室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申请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或科技部反映并提供证据。

      请各实验室在2009年2月10日之前,将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的电子文本报送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系人:杨晓秋      邮件地址:xqyang@htrdc.com

      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参评实验室按附件4要求做好现场评估的准备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10008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2326978,62326941;传真:010-62326978,

      联系人:  孙晓兴  谢焕瑛

      附件1.2009年度化学领域实验室评估清单

        2.2009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

        3.《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
          (电子版可从科技部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下载)

        4.国家和部门重点实验室现场评估的准备工作须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