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金监决定〔2013〕32号
经调查,深圳某大学费志强盗用他人名义申请2013年度科学基金项目(“多孔自凝固磷酸钙协同纤维蛋白诱导成骨机制的研究”,受理号81341647),且申请书系剽窃他人2010年度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多孔自凝固磷酸钙/纤维蛋白协同诱导成骨机制的研究”,批准号81000790)。
经2013年9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费志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13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给予费志强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