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
欧 洲
欧盟
欧洲研究理事会(ERC)
人才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欧洲研究理事会(ERC)共同资助中方研究人员赴欧开展单次长期(6~12个月)或多次短期研究访问。受我委资助的中方研究人员可加入欧洲研究理事会资助的欧洲项目团队中,开展相近科学领域且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合作研究。我委将资助中方研究人员往返欧洲的国际旅费,中方在欧期间相关费用将由ERC项目经费支出。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英国
英国皇家学会(RS)
(1)合作交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英国皇家学会(RS)共同资助中英研究人员间的交流互访,每个项目资助期限为2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每个项目资助最多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中方研究人员访英的国际旅费和英方研究人员在华的生活费;RS对每个项目资助最多12 000英镑,用于中方研究人员在英国的生活费和英方研究人员访华的国际旅费。2015年8月,自然科学基金委与RS同时发布了《组织间项目指南》。中方科学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同时英方科学家向RS申请,2016年1月左右公布资助结果。项目资助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人才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与英国皇家学会(RS)、英国医学科学院(AMS)共同设立人才项目(英方项目名称为:Newton Advanced Fellowship,即“牛顿高级学者基金”),资助我国优秀青年学者与英国合作者之间的交流互访与合作研究活动。中方资助资金为每项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英方资助强度为每项不超过11.1万英镑,包括中方申请人的工资增补费、研究支持经费、培训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用等,资助期限为3年。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英国爱丁堡皇家学会(RSE)
合作交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英国爱丁堡皇家学会(RSE)每年共同资助中国与苏格兰地区研究人员间的交流互访,资助期限为2年,每年的合作领域与项目数由双方根据情况商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每个项目资助最多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中国研究人员访问苏格兰的国际旅费和苏格兰研究人员在华的生活费,RSE对每个项目最多提供12 000英镑的资助,用于中国研究人员在苏格兰期间的生活费和苏格兰研究人员访华的国际旅费。2015年年底,自然科学基金委与RSE将同时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中方科学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苏格兰地区科学家同时向RSE申请,2016年年初公布结果,项目执行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
(1)合作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根据双方的合作基础和共同感兴趣的领域,支持两国科学家在相关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此类项目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由两国科学家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RCUK提交申请,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RCUK根据商定的评审方式和程序进行评审并共同做出资助决定。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2)学术会议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英国工程与自然科学研究理事会(EPSRC)、英国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BBSRC)、英国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NERC)、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MRC)、英国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ESRC)合作,重点资助由中英两国科学家共同举办的小型双边研讨会。
英国文化协会(BC)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英国文化协会(BC)将在2016年共同资助由中英两国科学家举办的小型双边研讨会。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德国
德国科学基金会(DFG)
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德国科学基金会(DFG)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共同资助两国科学家的合作研究、交流互访(通常不超过3个月)和学术会议项目。
(1)合作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和DFG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鼓励两国科学家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
(2)合作交流项目
中德科学家需在项目执行期前3个月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DFG提出项目申请。双方经过评审和协商后作出资助决定。此项目不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申请人可随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3)学术会议项目
中德科学家需在项目执行期前3个月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DFG提出项目申请。双方经过评审和协商后作出资助决定。此项目不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申请人可随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法国
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
合作交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共同资助中法研究人员间的交流互访,资助期限为3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每个项目资助最多15万元人民币,用于中国研究人员访法的国际旅费和法国研究人员在华的生活费;CNRS资助法国研究人员访华的国际旅费和中国研究人员在法期间的生活费。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法国国家科研署(ANR)
合作研究项目
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法国国家科研署(ANR)合作协议,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鼓励两国科学家和科学家团队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意大利
意大利外交部
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意大利外交部合作协议,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鼓励两国科学家和科学家团队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俄罗斯
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RFBR)
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RFBR)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共同资助两国科学家开展合作研究与合作交流(通常不超过3个月)。
1)合作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和RFBR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鼓励两国科学家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2)合作交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RFBR每年共同资助中国与俄罗斯研究人员间的交流互访,资助期限为2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每个项目资助最多9万元人民币,用于中方研究人员访俄的国际旅费和在俄生活费。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也提供相应的资助用于俄方合作者访华的国际旅费和在华生活费。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芬兰
芬兰科学院(AF)
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芬兰科学院(AF)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共同资助两国科学家之间开展的合作研究、合作交流(通常不超过3个月)和学术会议项目。
(1)合作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AF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鼓励两国科学家和科学家团队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2)合作交流项目
中芬科学家需在项目执行期前3个月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AF提出项目申请。双方经过评审和协商后作出资助决定。此项目不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申请人可随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3)学术会议项目
中芬科学家需在项目执行期前3个月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AF提出项目申请。双方经过评审和协商后作出资助决定。此项目不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申请人可随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荷兰
荷兰科学研究组织(NWO)
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荷兰科学研究组织(NWO)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共同资助两国科学家的合作研究、合作交流(通常不超过3个月)和学术会议项目。
(1)合作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NWO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鼓励两国科学家和科学家团队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2)合作交流项目
中荷科学家需在项目执行期前3个月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NWO提出项目申请。双方经过评审和协商后作出资助决定。此项目不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申请人可随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3)学术会议项目
中荷科学家需在项目执行期前3个月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NWO提出项目申请。双方经过评审和协商后作出资助决定。此项目不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申请人可随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奥地利
奥地利科学基金会(FWF)
合作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奥地利科学基金会(FWF)根据双方的合作基础和共同感兴趣的领域,支持两国科学家在相关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此类项目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由两国科学家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FWF提交申请,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FWF根据商定的评审方式和程序进行评审并共同做出资助决定。
瑞士
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SNSF)
合作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瑞士国家科学基金会(SNSF)根据双方的合作基础和共同感兴趣的领域,支持两国科学家在相关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此类项目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由两国科学家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SNSF提交申请,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SNSF根据商定的评审方式和程序进行评审并共同做出资助决定。
葡萄牙
葡萄牙科学与技术基金会(FCT)
合作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葡萄牙科学与技术基金会(FCT)根据双方的合作基础和共同感兴趣的领域,支持两国科学家在相关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此类项目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发布《组织间项目指南》,由两国科学家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FCT提交申请,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FCT根据商定的评审方式和程序进行评审并共同做出资助决定。
瑞典
瑞典研究理事会(VR)
合作交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瑞典研究理事会(VR)共同资助中国和瑞典研究人员间的交流互访及小型双边研讨会,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中国研究人员赴瑞典的国际旅费和瑞典研究人员来华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城市间交通费;VR资助瑞典研究人员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中方研究人员赴瑞典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中方资助资金为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瑞方资助资金为每项不超过70万瑞典克朗。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瑞典科研与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STINT)
合作交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瑞典科研与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STINT)共同资助中国和瑞典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互访及小型双边研讨会,资助期限为3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和STINT共同资助中国研究人员赴瑞典的国际旅费和瑞典研究人员来华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以及瑞典研究人员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中方研究人员赴瑞典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中方资助资金为每项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瑞方资助资金为每项不超过60万瑞典克朗。
比利时
比利时弗兰德研究基金会(FWO)
合作交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比利时弗兰德研究基金会(FWO)共同资助中国和比利时弗兰德地区研究人员间的交流互访,资助期限为2年。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中国研究人员访比的国际旅费和比方研究人员在华的生活费;FWO资助比方研究人员访华的国际旅费和中国研究人员在比期间的生活费。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捷克
捷克科学院(CAS)
合作交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捷克科学院(CAS)共同资助中国和捷克研究人员间的交流互访。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中国研究人员访捷的国际旅费和捷方研究人员在华的生活费;CAS资助捷方研究人员访华的国际旅费和中国研究人员在捷期间的生活费。2016年度有关申请事宜请关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的《组织间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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