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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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