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为确保信访工作质量,提高信访事项处理效率,特提醒以下事项不予(不再)受理: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
(5)已有复核意见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另外,请信访人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单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以便信访办及时做好信访受理反馈工作。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提供相关信息的信访,不予反馈处理意见。
【信访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接访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信访接待室
【邮 编】 100085
【门户网站地址】 http://www.nsfc.gov.cn
【电子信箱】 xfb@nsf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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