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章制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联络网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7月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依托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联络网(以下简称地区联络网)的作用,促进沟通交流,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水平,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区联络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指导下所在地区依托单位之间的联络组织。

      依托单位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地域范围成立地区联络网并开展活动,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1个地区联络网,依托单位是所在地区联络网的成员单位。

      每个地区联络网设组长单位1个,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地区联络网活动,依托单位应当参加本地区联络网活动。

      第三条 地区联络网承担如下任务:

      (一)开展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交流与研讨;

      (二)提供科学基金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

      (三)反映对科学基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完成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联络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地区联络网开展相关活动;

      (二)提供地区联络网活动经费;

      (三)监督地区联络网活动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组长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联络网活动,每年活动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

      组长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送本地区联络网当年度活动计划和上年度活动情况总结。

      第六条 地区联络网按西北、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划分为六个片区,每个片区一般两年举办一次片区会议,集中开展培训、研讨及交流等活动。

      片区会议由相关地区联络网轮流主办,主办片区会议的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本地区联络网活动计划中。

      第七条 地区联络网活动经费来源于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组织实施费。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各地区联络网活动、各地区联络网经费预算和使用等情况对地区联络网活动经费进行分配,核拨至各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

      第八条 各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根据本地区联络网成员数及当年度活动计划提出本地区联络网活动经费预算,于每年1月30日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报送上年度经费决算。

      组长单位应当在本地区联络网成员单位中通报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地区联络网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费用。其中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分别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和支出;劳务费按自然科学基金委副高级职称聘用人员的聘金标准,根据各地区联络网成员数(上限不超4个人月)核定。

      第十条 各地区联络网活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预算支出,结余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地区联络网活动经费不得用于与地区联络网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地区联络网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由全体成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每4年改选1次,可连选连任。组长单位名单应当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组长单位应当支持地区联络网的工作,为地区联络网开展工作提供相关保障,并将地区联络网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组长单位应选派组织能力强、热心社会工作、具有一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地区联络网的工作。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地区联络网与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加强沟通与联系。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定期对工作突出的地区联络网进行表彰。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活动组织不力、经费使用不当、未按时提交地区联络网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报表的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情况严重者可建议重新选举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