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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科学道德建设 营造创新文化氛围——四论学习贯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日期 2007-04-23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科学道德建设是创新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对于履行科学对社会的责任,保持公众对科学的信任,引导科技人员树立追求真理、献身科学的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保证科学工作的质量,促进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扬热爱祖国、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精神,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和科技体制、法律法规、制度措施还不够健全等原因,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也渗透到科技领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科学不端行为时有发生,追名逐利、滥用学术权力、“利益冲突”引发的学术失范现象有所增加,急功近利的浮躁学风有所抬头,这些问题腐蚀了科学的健康肌体,损害了科学在社会上的崇高信誉,严重污染科学研究环境、腐蚀科技队伍,阻碍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始终高度重视科学基金工作中的科学道德建设,将科学道德建设作为营造良好创新文化氛围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坚持正面宣传和引导的同时,努力完善监督机制,严肃处理不端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促进了科研诚信和科技创新文化建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科学基金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塑造科学精神、推进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理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设,对科学基金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为进一步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保障。

      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要坚持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条例》是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在科学基金工作中倡导科学精神、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规范。《条例》规定了科技人员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作好项目实施原始记录等自律制度,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对材料真实性审核审查制度等,严格执行制度,不断完善制度,探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范和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工作体系,是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要突出正面引导,在科学基金工作中树立自主创新的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倡导良好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引导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工作者潜心研究、自主创新。要建立和完善信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条例》关于建立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信誉档案的规定,开展信誉评估,加强信誉管理,促进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发展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制,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克服急功近利的政策导向,消除一切可能导致学术浮躁的体制机制障碍,使科学基金制更具特色和更富活力,真正成为保护自主创新的襁褓、支撑自主创新的基石、孕育自主创新的沃土。

      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要坚持遏制不端行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并在某些方面呈蔓延趋势。在科学基金工作中也存在个别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总体上看,我国还较为缺乏防范和惩治不端行为的法律制度,在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面,还存在认识标准比较模糊、处理尺度宽严不一等现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具体规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措施的行政法规。根据《条例》规定,科学基金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以及评审专家,在科学基金相关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条例》给予严肃处理,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遏制科学基金工作中的不端行为。要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严肃处理不端行为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

      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要坚持塑造科学精神。在基础研究工作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严肃、严格、严密的学风,是推进自主创新的必然要求。要在科学基金工作中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开展健康的科学评论,培育优良学风和创新的文化。要在科学基金工作中提倡开拓创新,反对因循守旧;提倡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提倡学习借鉴,反对抄袭剽窃;提倡科学评价,反对贬损浮夸;提倡学术民主,反对学术霸权。要着力建设以尊重科学、公正透明、激励创新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基金文化,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平等争鸣、兼容并包、和谐创新的学术文化氛围。

      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要坚持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条例》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了对外公布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等制度,就是要在宣传科学基金成果的同时,构建一个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依托单位有责任、更有条件开展科学道德宣传与教育,特别应对申请和承担科学基金、参与项目研究的年轻科研人员、研究生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道德培训。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应主动帮助科学基金申请者和承担者认真学习、深入了解《条例》的实质内涵,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恪守《条例》规定和科学道德准则,防范科研不端行为,共同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和基础研究的健康发展。

      源洁而流清。弘扬科学道德,营造和谐创新环境,促进科研诚信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是全体科技工作者的共同责任。我们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科学基金工作中的科学道德建设,努力形成教育、预防、监督、惩戒机制,鼓励与倡导科技人员的科学诚信,规范科技人员的行为,形成政府宏观引导、科技界严格自律、社会关注与监督的科学道德建设格局,为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切实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