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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02年度基金申请的通告

    日期 2001-12-05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为了做好200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类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科学基金委面向全国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资助对象以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学校中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为主。申请者应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指南》和《200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2002年项目指南》),提出项目申请。各单位应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类基金项目申请办法,认真审核,严格遴选,推荐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并组织申报。   二、自然科学基金委2002年度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工作,自2002年2月15日开始,3月31日截止。3月26日-31日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楼安排集中受理(邮寄申请书及软盘以投寄日邮戳为凭,寄送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的受理部门,软盘以快递方式投寄)。   三、申请各类基金项目的有关事宜:   (一)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均按1996年12月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申请。由对口科学部受理申请。   2.重点项目,仍执行1996年11月修订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申请者根据《2002年项目指南》中发布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定向提出申请。申请书封面左上角需注明“重点项目”字样,并写明所申请的领域名称。由对口科学部受理申请。   3.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按2000年4月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试点)实施方案》,申请者根据《2002年项目指南》及以后发布的专门通告和指南提出申请。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八份,申请书封面左上角需注明“重大研究计划”字样和所属重大研究计划名称。由指定科学部受理申请。   4.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专著出版基金等专项基金的申请和受理参见《2002年项目指南》。   5.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请按将在网上发布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向科学基金杂志部提交申请。   (二)人才基金项目   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中,分别按1997年修订公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和1999年公布的《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申请。以上三项基金的申请书简表、编写要求和论文收录与引用情况统计表可从网上下载或向我委机关服务中心索取。由对口科学部受理申请。   2.自2001年起,试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制度。参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四、200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申请,一律使用1997年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    申请书的简表录入,采用1999年版录入程序(1997年发行的录入程序仍可使用),代码使用1999年出版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指南》中公布的学科分类目录及代码。   管理科学部按《2002年项目指南》公布的学科与代码受理、评审项目。鉴于目前项目申请录入程序中管理科学学科代码未更改,报送的软盘中仍使用原代码,但在申请书中必须填写变动后的代码(详见《2002年项目指南》)。管理科学部将按申请书填写的代码统一对软盘进行修改。   五、项目申请资格的补充说明   1.已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再要求同行专家推荐;   2.申请单位从海外正式聘任的科研人员(含外籍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如聘期覆盖申请项目的执行期,且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九个月,均可通过聘任单位,按各类项目申请的有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报送申请书时须附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书和相关协议书的复印件,协议书须包含资助项目发表论文署名单位为聘任单位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对其中的外籍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须另附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3.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博士生,经与导师协调,由导师在申请书推荐意见栏签署意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六、各类基金结题申报及管理信息   1.2001年应结题项目的结题申报受理与2002年基金项目申请同期进行。函寄时请单独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题材料”的字样,日期以邮戳为准,结题材料不齐备和个人寄送均不予受理。由计划局负责受理申报。   2.面上项目按1996年11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总结报告》一律使用1997年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结题简表录入使用1999年版录入程序。其他项目的结题依照相关办法执行。   3.重点项目的结题申报与面上项目结题申报受理同期进行,结题内容参照面上项目结题。   关于重点项目的验收,受资助单位需在项目验收的一个月前将《总结报告》一式六份及附件等验收所需材料直接报送对口科学部。   4.为了建设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数据库,要求获各类资助的基金项目负责人,使用我委1999年版录入程序中的资助项目英文录入软件录入有关信息,将软盘在2002年申请项目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请各单位科研处组织好本项工作。   七、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2001年自然科学基金委新修订了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请上网查询。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统一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部分协议项目及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申请有专门的申请要求,请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申请书格式从网上下载。   1.在华国际会议、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相应基金组织或研究机构协议资助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两个基地”项目等,由对口科学部受理申请。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际理论物理研究中心、欧洲核子中心、韩国科学与工程基金会、日本学术振兴会、英国皇家学会、中澳特别基金、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间的协议项目,由国际合作局受理。   3.2002年1月15日前,自然科学基金委与香港研究资助局(RGC)同时受理本地区科研人员的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申请。申请者提交“申请简表”,待2月底前收到“填写正式申请通知”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申请书》,于3月底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时提交的材料有:香港合作者向RGC提交的申请书复印件、双方课题组的书面合作协议影印件。   八、《200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于2001年12月10日起发行,在我委科学基金杂志部发售,其它有关申请资料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机关服务中心及联络网组长单位均有发售。申请指南、项目指南、有关申请资料以及1999年版录入程序也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网站查询或下载,其网址为:http://www.nsfc.gov.cn/   九、2002年度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各类申请项目,除特别规定外,均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文及国科发奖字(1996)050号文的规定,每项收取500元的评审费(重大项目按子课题收取)。地区基金项目的评审费下调至每项300元,这些地区所属单位的青年基金项目评审费下调至每项200元。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在3月31日以前统一汇至我委机关服务中心。未交评审费的项目不予受理。   开户单位名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北太平庄分理处     帐  号:020001000901445029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邮政编码:100085。信箱:北京市8610信箱。     联系电话: 数理科学部 62326910,62326911 化学科学部 62326902,62326906 生命科学部 62327200 地球科学部 62327157 工程与材料科学部 62326887 信息科学部 62327146 管理科学部 62326898 计划局 62326980 政策局 62326986 财务局 62327016 国际合作局 62327001,62326943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62327005 信息中心 62327021 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 62327092 机关服务中心 62326949 科学基金杂志部 62327204 机关服务中心资料销售 62326970 值班室 62327087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四日   (本通告请申请单位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