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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2003年度项目申请的通告

    日期 2002-12-09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根据1998年11月23日签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以下简称双方)设立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2003年度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申请项目,有关申请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3年度联合科研资助基金优先资助的领域仍为: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新材料科学、海洋与环境科学、中医中药研究、管理科|学。 二、2003年度联合科研资助基金为500万元人民币和l000万元港币。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不含人员工资和大型设备购置费),香港研究资助局出资1000万元港币。 三、根据“协议”中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较大型并可持续的项目”的规定,拟申请的项目经费,内地申请者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香港地区申请者最高不超过80万元港币。2003年拟批准资助的项目数为15项左右。项目的研究年限最长为三年。 四、根据协议,各方资助的经费原则上限用于当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研究经费(含试剂和材料购置费、计算费等科研业务费)、香港合作者来内地的接待费用、内地人员赴香港的往返旅费以及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认可的开支。 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香港研究员聘请研究及支援人员、购置器材、一般支出包括消耗品、香港研究人员往返内地的旅费、内地合作者来香港接待费用及适当的生活津贴和香港研究人员参加国际会议的补助金。 五、双方确定,内地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条件相同,内地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香港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辅助金的条件相同。   本基金允许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科技人员跨单位、跨学科之间的联合申请。内地和香港以外地区的科技人员可以作为内地或香港一方项目组成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 六、双方的项目受理单位分别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研究资助局秘书处。两地申请者应分别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向各自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简表(内地申请者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页的下载专区中下载简表)。   内地的申请者限报1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