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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框架计划项目评审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行为规范
日期 2004-07-02 来源: 作者:国际合作局 鲁荣凯 范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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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框架计划具有严格的评审机制和规章,其中包括确定评审专家资格和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建立独立观察员制度和制订相应的规章、对负责项目管理的欧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行为亦有严格的规范。 一、评审专家的授权范围与行为准则 评审专家的任务:根据评审专家守则和具体研究计划的相关评审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公平、公正地参与到每项申请的评审中,遵守保密制度。 评审专家与欧盟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作为独立人参加评审,在工作时不代表任何机构。 评审开始前,评审专家要签署“利益冲突申明”,以保证评审专家在工作时能够严格保密并恪守公正性原则。未签署该声明的特邀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人。一旦专家认识到自己与该项目申请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或其他任何既定利益、或存在有可能损害其公正性的其他关系时,必须马上向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人员说明。欧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保证,若这类关系可能损害专家的公正性,那么专家将不再参与该项目申请的评审。 认定专家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包括:最近或新近被申请单位聘用;参与了项目申请的准备工作;与项目申请人或项目成员有关系;有意参与到该项目成果的发表与使用过程中。 若评审专家在某机构任职,而该机构与项目申请单位在所涉及的领域有合同关系,则可以认定专家与该申请有间接关系。 除了在欧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和认可的会议上正式讨论外,专家不得与他人讨论任何项目申请,包括和不直接参与项目评审的其他专家或欧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评审会期间,专家不应与项目申请人沟通,同时任何项目申请不得再进行改动。专家就任何项目申请向欧盟委员会所提的建议不应由专家告知申请人或其他任何人。 专家不得泄露参加评审的其他专家的姓名。欧盟委员会将在不泄露专家所评审的具体项目的情况下,每隔一段时间公开专家的名单。 若项目申请书通过邮寄或以电子形式发送给评审专家,专家一旦收到项目申请书就应对文件或电子文档的保密性负责,并在完成评审后删除或销毁所有保密文件或文档。在此前提下,为完成评审,在保证与他人的讨论或联系时遵守保密和公正性的总的规定的条件下,专家可以寻求进一步的意见或信息。 若项目评审的地点在欧盟委员会管理的办公室或办公楼,专家不得将任何形式的(电子或书面的)的评审材料,包括申请书的任何部分、复印件或记录等带出评审大楼。专家离开评审大楼时,所有与申请相关的信息将被安全保存。 在评审区内,专家必须一直明显佩戴专门的徽章。除非有欧盟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特许,任何没有徽章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区。专家在评审工作的最后一天离开时,应将徽章交还给评审组织者。 专家必须自始至终严格遵守欧盟委员会为保证评审过程的保密性所制订的规章,不遵守这些规章的专家可能导致从本次和未来评审工作中被除名。 二、独立观察员的授权范围 为更好地配合每年对框架计划的监督,每年要对各个专项研究计划至少邀请一次独立观察员来监督评审会。其任务是监督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评审工作的各项规章和与专项研究计划中所公布的信息相符,在评审会的运作、程序、会议所用评审标准是否适当、以及专家使用这些标准的方式等方面向欧盟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建议和改进方法。 独立观察员由相关的欧盟委员会总司长或司长选择。有些观察员从参加欧盟计划年度监督活动的高水平专家中遴选,有些观察员从招聘监督与评审专家和专家顾问的应征者中遴选。要求观察员从评审运作过程而不是评审结果的角度来检查评审过程,尤其不应对接受检查的申请或专家对项目申请的意见发表看法。 观察员将应邀参加并访问评审团,监督讨论的过程和在委员会的评审标准上达成共识的过程。 观察员将向相关司长、相关总司长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的概述将公开。除了提出报告以外,也鼓励观察员在评审会期间参与同欧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非正式讨论,并向负责研究计划的司长、经理或负责评审的官员提出可能马上付诸实施的改进意见。 同评审专家一样,观察员要遵守同样的保密原则并签署保密协议。 三、欧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评审中的职责 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研究计划评审附件所阐述的标准和申请指南中有关评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的说明,对每个申请项目组织公平、公正、保密的评审。 由委员会工作人员把项目申请交给专家评审,应避免将项目申请交给可能与该项目申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专家。 选择项目评审专家时,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进一步保证: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分布合理;产、学、研之间适当平衡;合理的性别平衡;评审专家地域的合理分布;评审专家的定期轮换。 必要时,委员会工作人员将采取行动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包括向专家说明需要遵循的程序,提醒专家各项制度以及向欧盟委员会有关负责官员报告任何违规行为,若负责官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或保密条款,那么违规人将从评审专家中被除名。负责官员将任何人除名都需向有关的处长或研究计划的负责人报告。 在召集专家组会议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时,委员会工作人员应作为调解人在外部专家间寻求共识,而不应对任何特定申请或参加单位有偏见。出席评审会的欧盟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提供所需补充信息,以便于项目评审的正确实施。 委员会工作人员有责任监督专家的工作表现,并检查上述有关规定是否贯彻到评审工作中。 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负责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申请文件备查,包括专家的打分页、评价等内容。 除非得到司长或处长的明确授权,委员会工作人员将不与申请人或不直接参与评审的任何人讨论项目的评审和遴选,以确保评审的保密性。 欧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对具体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高度保密。委员会将在不泄露专家所评审的具体项目的情况下,每隔一段时间公开专家的名单。 委员会工作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对项目申请和其他任何与评审相关文件的保密处理。尤其是:除了委员会官员出于正当工作需要和除了专家和申请人本人以外,申请书与相关文件不得向任何人展示,申请人已明确同意的情况除外;专家的评审报告以及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仅向出于正当工作需要的委员会官员以及被委派观察和监督评审过程的人公开。 委员会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复制申请书和评审文件的次数,并保证评审中所用的复印件、任何文件或记录在不再需要时全部销毁。 (国际合作局 鲁荣凯 范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