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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限期提交2018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的通告

    日期 2018-05-07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国科金计函〔2018〕67号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

      截止2018年4月15日,有部分依托单位未提交管理报告。在我委发送《关于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的补交通知》(国科金计函〔2018〕59号)之后,截止2018年4月30日,仍有8个依托单位未提交管理报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请以下未提交管理报告的依托单位于5月20日前在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上提交管理报告。同时提交纸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意见,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以快递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综合处,邮编100085。

      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交管理报告或未寄送情况说明及整改意见的依托单位,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终止依托单位资格3-5年。

      未提交管理报告的依托单位名单如下:

      1.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2.鄂尔多斯大规模储能技术研究所

      3.南昌市第三医院

      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5.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研究中心

      6.上海市同仁医院

      7.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8.中国舰船研究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