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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的补交通知

    日期 2018-04-19   来源:   作者:  【 】   【打印】   【关闭

    国科金计函〔2018〕59号

    有关依托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依托单位应当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依托单位未在4月15日截止日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的,现给予15天限期,请于4月30日前在信息系统上完成管理报告补交。

      限期内仍未提交管理报告依托单位,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终止依托单位资格3-5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