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金计函〔2018〕59号
有关依托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依托单位应当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依托单位未在4月15日截止日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的,现给予15天限期,请于4月30日前在信息系统上完成管理报告补交。
限期内仍未提交管理报告的依托单位,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终止依托单位资格3-5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