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是科学基金人才项目系列的重要类型,为充分发挥海外及港澳科技资源优势,吸引海外及港澳优秀人才为国(内地)服务,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资助海外及港澳50岁以下华人学者与国内(内地)合作者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采取“2+4”的资助模式,获两年期资助项目期满后可申请延续资助。

两年期资助项目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196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3)具有所在国(或所在地)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具有在海外或港澳从事科学研究,并独立主持实验室或重要的研究项目,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学术成就或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

  (5)申请人已经落实在国内(内地)具有高级职称的合作者,并与其所在的依托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研究的项目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依托单位承诺提供合作研究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

  (6)申请人与合作者属强强合作,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

  (7)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2个月以上。

  申请人或合作者申请和承担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两年期资助项目合计限为1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能作为合作者进行申请。

  二、注意事项

  (1)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两年期资助项目重点考察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与合作者的合作基础。

  (2)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两年期资助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主要包括:①任职及承担项目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②协议书。

  2015年度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两年期项目共接收申请327项,资助116项,直接费用资助强度18万元/项,资助直接费用2 088万元。

  2016年度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两年期项目计划资助120项,资助期限为2年,直接费用资助强度18万元/项。

延续资助项目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承担2013年度批准的两年期资助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已按时结题,或承担2012年度两年期项目,结题后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延续资助的;

  (2)申请人在两年期资助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得到保证;

  (3)申请人已经与合作者所在的依托单位签订延续资助期间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研究的项目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依托单位承诺提供合作研究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

  (4)申请人与合作者拟继续开展的合作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属于国际前沿,对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有重要作用;

  (5)保证延续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为2个月以上。

  申请人或合作者申请和承担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项目合计限为1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能作为合作者进行申请。

  二、注意事项

  (1)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重点考察合作研究工作是否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拟继续开展的合作研究是否属于国际前沿,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是否起到重要作用。

  (2)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主要包括:①任职及承担项目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②协议书。

  2015年度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共接收申请72项,资助20项,资助直接费用3 600万元。

  2016年度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计划资助20项,资助期限为4年,直接费用资助强度180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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