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特定地区的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符合上述条件,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江西省、云南省、甘肃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陕西省延安市和陕西省榆林市依托单位的全职科学技术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其中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应提供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上述地区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及上述地区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可以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申请。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为均衡扶持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的科学技术人员,引导和鼓励上述人员参与面上项目等其他类型项目的竞争,提升区域基础研究水平,自2016年起,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累计已满3项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准资助的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计入累计范围。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资助期限为4年(仅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可按照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填写相应的资助期限)。

  2015年度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共资助2 829项,资助直接费用109 600万元,直接费用平均资助强度为38.74万元/项,资助率为21.48%,比2014年度提高 0.37个百分点(资助情况见下表)。

  2016年度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直接费用平均资助强度约为40万元/项,请参考相关科学部的直接费用资助强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 

2015年度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科学部

申请
项数

批准资助

资助率
(%)

项数

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平均资助强度

直接费用占全委比例(%)

合计

13 170

2 829

109 600

38.74

 100

21.48

数理科学部

588

176

7 000

39.77

 6.39

29.93

化学科学部

1 040

238

9 380

39.41

 8.56

22.88

生命科学部

2 994

729

29 230

40.10

26.67

24.35

地球科学部

742

169

7 110

42.07

 6.49

22.78

工程与材料科学部

1 721

341

13 620

39.94

12.43

19.81

信息科学部

1 076

231

8 690

37.62

 7.93

21.47

管理科学部

648

125

3770

30.16

 3.44

19.29

医学科学部

4 361

820

30 800

37.56

28.10

18.80

  关于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范围见面上项目各科学部介绍,近年资助状况和有关要求见本部分各科学部介绍。


数理科学部 化学科学部 生命科学部 地球科学部
工程与材料科学部 信息科学部 管理科学部 医学科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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