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对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全面贯彻《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科学基金管理,提高科学基金使用效益,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和谐环境,推动我国基础研究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要大力推进科学基金卓越管理。科学基金工作正处在立足新起点实现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从自身建设看,经过20多年的实践,科学基金基本建立了咨询、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战略定位,确立了新时期工作方针,构建了包括“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环境建设项目系列”在内的资助格局;从外部环境看,国家对基础研究高度重视,随着《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科学基金投入,科学基金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大投入为更好地发挥科学基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提供了条件,同时意味着科学基金管理要求更高,责任更大。《条例》总结了科学基金工作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重要法律依据。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作风,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办事;牢固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作风,依照《条例》正确履行职责;牢固树立热情服务的良好作风,切实增强热情为科技人员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为科技人员服务的工作水平。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科学基金卓越管理,努力推动科学基金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全面贯彻《条例》,要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广大依托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为科学基金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条例》确定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发挥依托单位作用的重要文件。为加强对依托单位资助管理工作的宏观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委最近印发了《关于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公布实施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依托单位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首先,要做规范管理的执行者。《条例》共43条,其中有17条44处涉及依托单位,在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科学基金重要管理环节,对依托单位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其次,要做创新管理的实践者。《条例》作为科学管理科学基金的法律制度,既为科学基金管理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又对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需要广大依托单位在严格遵循《条例》统一规范的同时,密切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将《条例》的普遍原则与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出新意于法度之中”,探索行之有效、有利于更好出成果、出人才的管理制度和模式。第三,要做科研诚信的监督者。依托单位是维护科研诚信的第一道“防火墙”。贯彻《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托单位应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宣传与教育,特别应对申请和承担科学基金、参与项目研究的年轻科研人员、研究生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道德教育;加强学术规范建设,突出正面引导,克服学术浮躁之风,提倡良好的科研实践规范;严格执行《条例》有关不端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从维护每一位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诚信入手,建立和保持依托单位的良好信誉。第四,要做创新环境的建设者。依托单位作为创新人才施展才华的基础平台,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对于促进科技人员自主创新具有更直接、更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中,要按照《条例》要求,为科研人员开展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提供条件保障,努力营造鼓励自由探索,宽容创新挫折的学术氛围,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的学术交流,促进不同学术思想的平等争鸣、交流碰撞。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全党全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基础研究是我国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战略部署。实施科学基金制是稳定、持续发展基础研究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制度。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条例》,推动卓越管理,完善和发展科学基金制,为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和科技竞争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主  任:朱道本
副 主 任:孟宪平
委  员:汲培文 梁文平 冯雪莲 柴育成 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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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 宇 杨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