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为充分发挥海外及港澳科技资源优势,吸引海外及港澳优秀人才为国(内地)服务,自然科学基金委从2008年起将原海外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与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中的两个基地项目合并,设立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该基金资助海外及港澳50岁以下学者与国内(内地)合作者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

  一、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学风和科学道德的华裔学者;

  2.在海外及港澳从事科学研究,一般每年应在国内(内地)工作两个月以上;

  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

  4.具有所在国(或所在地)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海外独立主持一个实验室或一个重要的研究项目(须提供任职证书复印件和研究项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5.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学术成就或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与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国内(内地)主要合作者也应是具有相当水平的学者。

  6.已经落实在国内(内地)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系指国内(内地)合作者所在单位)并与其签订了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应就以下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合作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2)依托单位承诺保证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配备;

  3)获资助者一般每年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以上。

  二、资助模式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采取2+4的资助模式,即对于获得该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先给予20万元/2年(10万元/年)资助,2年期结束时进行评估,对其中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确实与合作者开展实质性合作并有明显发展潜力的项目,经申请、答辩、评审等程序,按照不超过先期资助总数的25%的比例,给予4年80-120万元的延续资助。

  三、注意事项

  1.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注重考察的是申请人学术水平及合作基础。

  2.申请者在申请该项基金之前首先须落实在国内(内地)的合作者及依托单位,并与其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

  3.合作者信息填写在“项目组成员”栏目的第一行。

  4.申请者供职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用英文填写。

  5.申请者或合作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且无该类(原海外及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与“两个基地”项目)在研项目。

  四、申请与报送

  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合作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及合作者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核并签署意见,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电子信息确认后,将电子版申请书发送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纸质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包括协议书) 一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2008年度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计划资助80人,资助期限为2年,资助经费20万元。

 


主  任:朱道本
副 主 任:孟宪平
委  员:汲培文 梁文平 冯雪莲 柴育成 黎 明
     秦玉文 陈晓田 韩 宇 韩建国 祖广安
责任编辑:程 宇 杨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