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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条件? |
| 答: |
- 申请人是在研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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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专项基金的申请人需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统一评估(获良好以上)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固定人员;
- 应有利于基金项目的完成和人才培养;
- 研究内容对外不属于保密范围。
注: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不能作为自身的依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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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区分协议项目和非协议项目? |
| 答: |
以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是否纳入我委与国外基金组织签署的协议框架下分为协议项目和非协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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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项目:①申请人向基金委申请国际合作交流项目;②国外的合作伙伴同时向所在国的基金组织提交申请或正承担其基金项目;③双方得到两个组织共同批准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 非协议项目:中方申请人单方面获得基金委资助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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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或RGC项目是否参加查重? |
| 答: |
目前均暂不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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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个基地”项目与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项目有何区别? |
| 答: |
“两个基地”项目是对“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专项”的一个补充,它要求留学人员在国外已经独立主持实验室、研究组工作并有研究经费,且每年累计回国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另外,国内合作单位应具备开展合作研究计划的人员和设备。除资助交流经费外,也资助研究经费,而“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只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进行短期工作或讲学的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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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地区)合作项目申请书是报送给国际合作局还是相关的学部,何时提交?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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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委网站上公开征集的一些纳入协议的项目需在“项目征集通知”截止日期前直接报送国际合作局;
- 其它项目至少提前三个月直接报送相关科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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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般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何时递交总结、财务决算表? |
| 答: |
项目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递交总结及财务决算表。 |